修订后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条例涉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信息报送,以及污泥产生、处理处置后去向、用途和用量的跟踪记录。运行、环保和采购记录宜使用可相互核对的时间、批次与计量口径。

AI 生成的污水处理运行与记录场景概念示意图,非泰然客户现场或监管检查现场。
国务院令第 843 号决定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并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作出修改。生态环境部公开的修订后条例文本中,第二十九条涉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检测,以及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报送;第三十条要求相关运营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污泥及处理处置后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
条例条文规定的是相应单位的法定义务。下列记录框架是便于内部核对的管理建议,不是条例逐字列出的统一表格,也不能代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 记录类别 | 建议核对的字段 |
|---|---|
| 进出水与运行 | 取样/监测日期、点位、检测结果、流量、运行状态、异常说明 |
| 污染物削减与成本 | 统计周期、计算口径、数据来源、计入的运行费用及未计入项 |
| 污泥产生与转运 | 产生日期、湿泥计量、含水/含固信息来源、承运/接收单位、交接时间与凭据 |
| 处理处置去向 | 处置方式、接收地点、最终去向、用途/用量记录、异常与补正情况 |
| 药剂采购和使用 | 产品名称/规格、批次、到货与领用数量、使用日期、关联的运行周期 |
把采购批次与运行日期关联起来,有助于复盘某段时间的运行数据;这是可追溯管理建议,条例并未因此规定供应商必须提供某一特定格式的 COA、SDS 或效果报告。相关文件应按合同、产品类别和适用法规另行核实。
费用统计可参考 CPAM 吨干固体成本核算方法;该文提供核算结构,不包含客户实测数据或统一费用标准。
若出水、药剂消耗或污泥量发生变化,应同时查看进水条件、处理负荷、设备设定、检测和计量方法以及异常记录。单凭同期药剂用量变化,不能证明某一产品导致排放结果或污泥性质变化;如要评估方案,应安排可比工况的试验或运行对照,并由运行和环保人员确认评价口径。
结语:记录的价值在于让水质、水量、运行费用、药剂批次和污泥去向能按时间与计量口径互相核对。先把证据链整理完整,再讨论方案优化,判断会更可靠。
事实边界:法规条文以生态环境部公开的修订文本为准;本文的记录字段是内部管理建议,不新增法律义务,不代替地方规定、排污许可证、运营合同或专业法律意见。